山东:多项税收优惠力促服务业免税
全省服务业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免征所有税收。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重点发展的现代服务业,纳税服务要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会展业发展。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支持旅游业发展。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支持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本公司提供推销保险劳务,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及农业机构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支持文化产业、服务业发展。对国家审定的试点单位,可从进一步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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