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捐赠资助科研机构将减免税收
日前,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措施扶持科技自主创新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科研机构的费用将减免税收。
优惠税收措施规定,社会力量(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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