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招再就业人员可获税收优惠

来源: 编辑: 2006/07/14 08:54:17 字体: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此,广州市国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新旧政策衔接的贯彻意见:

  新旧政策的时间衔接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享受旧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年限不足三年,但仍符合原有减免税条件的,对剩余的减免税期可分别向其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申请认定报送材料的改变

  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文件的规定,新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该政策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在原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广州市补充规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应于每年的1至3月份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第四季度办理认定的企业,不参与次年1至3月份的年检工作。

  税务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的开始时间。《再就业优惠证》要结合《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一起使用。享受再就业定额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

  在申请享受再就业定额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在减免税定额年度清算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需填写《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统一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受理审批。

  对减免的剩余额度,不需企业提出申请,比照减免税备案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处理,在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时扣减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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