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七大税收优惠鼓励自主创新

来源: 编辑: 2006/09/28 08:46:23 字体: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可税前抵扣———这是广东昨天最新公布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15项税收配套优惠政策和纳税服务措施的第一条内容。据广东省地税局介绍,这些新措施包括7项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8项针对自主创新企业的优化纳税服务措施。

  七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首先是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等。

  其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等。另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广东省141家科研机构(粤财法〔2006〕17号附件名单)中,转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最后,属于国家扶持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为优化纳税服务,各主管地税机关成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开通自主创新型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优先办理;各办税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纳税申报窗口,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发票供售面额和数量不设限制,按需供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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