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两类住宅转让免土地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7/01/30 09:20:39 字体:

  从2007年2月1日起,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代征。至此,杭州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具体细则终于出台。

  根据通知,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增值额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四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但如果个人在转让二手房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征收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通知还规定,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杭州农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按杭财发[2005]428号文件规定执行:“满5年或3年”的时间确定与征收营业税的标准一致,即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契税缴款书的填发日期和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其他县(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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