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上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4)对依照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上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4)对依照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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