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市政公用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 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其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项目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 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经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待遇。企业兼营其他服务项目所得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外国投资者从项目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 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经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待遇。企业兼营其他服务项目所得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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