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设在我省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征、免征,按《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执行。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五)对外商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组织征收,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外商或投资于其它高速公路建设;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省财政集中全额返还。
(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仍按国家和省原有关规定办理。计有:
1、设在国家批准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批准成都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待遇,即注册地在成都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机场、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6、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15-30%.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财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有规定的减免其它税种的优惠政策:
1、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外商利用荒坡、荒土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适用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而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退还给企业。其中退税 数额较大的,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国税机关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第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5至10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条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在第3至5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凡建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和攀枝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征、免征及时限,由自治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设在我省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征、免征,按《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执行。减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
(五)对外商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其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组织征收,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在外商投资回收前返还外商或投资于其它高速公路建设;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收回前由省财政集中全额返还。
(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仍按国家和省原有关规定办理。计有:
1、设在国家批准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批准成都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待遇,即注册地在成都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机场、港口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出口农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5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的15-30%.
6、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税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的15-30%.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财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有规定的减免其它税种的优惠政策:
1、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向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九)外商利用荒坡、荒土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之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适用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工商统一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而多缴纳的税款,可由企业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退还给企业。其中退税 数额较大的,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国税机关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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