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农业的优惠政策
外商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发农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天津市农业科技引进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基地,自有营业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三)从事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海淡水产品、绿色食品和工艺口等6项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品种和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并且能带动农户或配套企业扩大出口,可以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贷款的支持。
(一)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天津市农业科技引进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基地,自有营业收入起,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三)从事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海淡水产品、绿色食品和工艺口等6项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品种和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并且能带动农户或配套企业扩大出口,可以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贷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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