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设在前述两区内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
3.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从事企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处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设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5. 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退还其的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投资开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8.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资或营业年度起,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市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减按10%缴纳所得税。
来源:《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设在前述两区内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
3.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从事企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处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设在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5. 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退还其的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投资开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从事道路、铁路、机场、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8.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资或营业年度起,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市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减按10%缴纳所得税。
来源:《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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