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 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 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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