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一)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围、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渔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收据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级财政机关征税。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经济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
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二、优惠税率
按照规定,对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税。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税。
三、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相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而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铁路线路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用地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企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所占耕地为企业所用,应照章纳税。
3.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民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炸药库用地,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等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学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学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以及各级党、团校占地不在免税之列。
6.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但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8.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
9.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则不予免税。
10.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则不予免税。
11.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2.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在2002年底前,免征耕地占用税。
13,按照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于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占用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然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属于非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按照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困难户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也给予一定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主要有:
(1)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的住宅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但必须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可以按照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享受一定的减税优惠。
(4)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这个限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人均耕地占有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本着解决各地执行低限额标准不一,过于悬殊的矛盾,确定各地公路、桥梁适用的平均税额。对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乡村简易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市、区财政厅(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可给予减免。
(5)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是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以按照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6)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临时占地超过1年的,按照规定税额减半征税;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照规定税额征税。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审批权限为: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区行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规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等也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围、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渔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收据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级财政机关征税。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经济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
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二、优惠税率
按照规定,对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税。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税。
三、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相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而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铁路线路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用地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企业单位修建铁路专用线,所占耕地为企业所用,应照章纳税。
3.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民用机场的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炸药库用地,即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等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学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学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以及各级党、团校占地不在免税之列。
6.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但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8.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免税。
9.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则不予免税。
10.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则不予免税。
11.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2.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在2002年底前,免征耕地占用税。
13,按照国税函[1999]142号文件规定,对于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占用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然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属于非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按照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困难户建房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也给予一定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主要有:
(1)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的住宅应缴的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但必须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2)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可以按照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享受一定的减税优惠。
(4)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这个限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人均耕地占有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本着解决各地执行低限额标准不一,过于悬殊的矛盾,确定各地公路、桥梁适用的平均税额。对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乡村简易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市、区财政厅(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可给予减免。
(5)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是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以按照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6)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临时占地超过1年的,按照规定税额减半征税;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照规定税额征税。
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审批权限为: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区行署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按照《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规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等也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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