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政策

来源: 编辑: 2004/06/04 10:51:34 字体: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非粘土转、砌块、墙板(利用机械化生产工艺)等,详细产品目录略)。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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