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优惠政策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到位未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三)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五)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到位未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三)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五)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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