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营业税、所得税(四)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5:32:59 字体:
    15.出口企业减税

    在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同口企业标准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细则第81条)

    17.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2000]49号)

    18.设备投资延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延续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按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财税[2000]49号)

    19.国际运榆业务税项扣除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细则第17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