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7/07 13:48:57 字体:
  一、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减免流转税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也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对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2.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会计科目。当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对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

  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1.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减免所得税”明细科目,专门用来核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当企业实现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账户转到“盈余公积——减免所得税”账户,账务处理为:借记“应缴税款——应缴所得税”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减免所得税”账户。2.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3.在减免税期间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税额部分,对减税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可只做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按照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4.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额不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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