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十二)
56.减税与暂定税率孰低
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1997]1061号)
57.进口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
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58.轻型客车国产化进口零部件减税
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一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一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一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59.进口模型、模具减税
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7]19号)
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但可选择法定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税率较低的执行。(署税[1997]1061号)
57.进口纺机零部件暂定税率
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体国产化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的,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税委会[1998]2号)
58.轻型客车国产化进口零部件减税
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1)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一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一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2)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一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59.进口模型、模具减税
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口的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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