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一、车船使用牌照税概述
(一)纳税人
现行税法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和华侨等)。其纳税人为应纳税车辆、船舶的使用人。按照规定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的船舶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船,具体来讲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由纳税人按季缴纳,也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合并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税率,其税额表分为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其中,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车辆和船舶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对车辆使用牌照税,其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辆数或净吨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的辆数(或净吨位)×适用税额
对于船舶使用牌照税,其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适用税额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优惠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78)财税字第002号、(80)财税外字第002号、国税发[1994]028号等文件规定,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有关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公用的车辆,外交官、领事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交官、领事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外国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另外,一些省、市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纳税人
现行税法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和华侨等)。其纳税人为应纳税车辆、船舶的使用人。按照规定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的船舶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征税对象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船,具体来讲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由纳税人按季缴纳,也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合并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税率,其税额表分为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和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其中,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车辆和船舶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对车辆使用牌照税,其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车辆的辆数或净吨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的辆数(或净吨位)×适用税额
对于船舶使用牌照税,其计税标准为应纳税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载重吨位)×适用税额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优惠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78)财税字第002号、(80)财税外字第002号、国税发[1994]028号等文件规定,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有关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公用的车辆,外交官、领事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自用的车辆,外交官、领事官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外国侨民、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使用的自行车,外国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另外,一些省、市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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