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八)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3:00:21 字体:
    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

    下列出口货物、出境物品,经海关审查,可以免征出口税:(条例第27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3.国际条约免税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出口货物、物品,可减免出口关税。(条例第29条)

    44.邮递物品免税

    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办法第9条)

    45.邮包免税限额

    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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