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营业税、所得税(三)
11.境外减免税抵免
内外资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 (财税字[1997]116号)
12.特定项目税收饶让
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l16号)
13.出口业务招待费扣除
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财税字[1995]56号)
14.出口企业减免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内外资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 (财税字[1997]116号)
12.特定项目税收饶让
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l16号)
13.出口业务招待费扣除
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财税字[1995]56号)
14.出口企业减免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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