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免税项目(二)

来源: 编辑: 2004/06/09 13:34:41 字体:
    二、其他征税项目

    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个人取得的所得项目作出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

    (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四)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七)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 ,如军粮差价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费等。

    (八)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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