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7/03 16:04:26 字体: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一)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讲,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三)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金融保险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乘以5%。

  (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按照(85)财税字第069号文件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按照(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规定,对于由于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按照(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按照财税字[1998]093号文件规定,对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1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优惠税率为6%,但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计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