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应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7/04 15:23:36 字体:
  首先,对于下岗职工,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国税发[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人员: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其次,因为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方面的税收减免,所以还必须了解“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范围。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五)养老服务;(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七)避孕节育咨询;(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那么,下岗职工究竟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营业税。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二、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另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四,下岗职工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发[1999]43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最后,再来谈一谈与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77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发[2000]7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除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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