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优惠政策
(1)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2)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依据:国务院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l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
(2)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上一篇: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篇:非典防治税收优惠政策
推荐阅读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