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十)
46.进口邮递物品免税
进口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7.进口邮包免税限额
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8.特殊进口货物减免税
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8条)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49.退回进口货物免税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50.外销进口料件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条例第31条)
进口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7.进口邮包免税限额
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进口关税。(办法第9条)
48.特殊进口货物减免税
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8条)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49.退回进口货物免税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50.外销进口料件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条例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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