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十)
49.暂时出境货物免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暂免纳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
50.铝材废料免税
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51.出口产品免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2.转口货物免税
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暂免纳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
50.铝材废料免税
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51.出口产品免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2.转口货物免税
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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