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九)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3:24:09 字体:
    46.加工出口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条例第31条)

    47.退回货物免税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48.安家物品免税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办法第21条)

    49.暂时出境货物免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暂免纳出口关税。(条例第30条)

    50.铝材废料免税

    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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