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5/07/28 15:12:34 字体:
  一、对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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