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二)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
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
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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