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七)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
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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