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该税由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筵席税概述
(一)纳税人
筵席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人代征筵席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单位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价款金额。
(三)税率和计税方法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实行15%到20%的比例税率。其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二、起征点
按照规定,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0元至500元。具体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凡是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筵席税;凡是达到或者超过规定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三、减免税
按照规定,筵席税个别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筵席税概述
(一)纳税人
筵席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人代征筵席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筵席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单位另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他价款金额。
(三)税率和计税方法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实行15%到20%的比例税率。其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二、起征点
按照规定,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0元至500元。具体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凡是举办一次筵席支付金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筵席税;凡是达到或者超过规定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三、减免税
按照规定,筵席税个别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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