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22 11:31:58 字体:
    一、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国产设备,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等目的,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200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三、2000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以内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者外,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四、2000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暂按10%的税率缴纳。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企业被认定是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暂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2000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不征税,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七、2000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依照破产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国有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为了解决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企业股权投资、合并、分立作了具体规定。

    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通知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以内可以免征营业税。

    十一、2000年10月8日,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通知规定: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符合有关规定进口的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时免征关税、增值税。

    十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和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

    通知规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另外,以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做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

    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房产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出租房产的税率将暂降低税率征收,即:营业税由原来的5%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由原来的12%暂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20%暂按10%的税率征收。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投资、消费,改善居民住房状况,活跃房地产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通知,就住房租赁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职工购买的契税分别作出了减税、免税的规定。另外,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来也初见成效,对于适当分流储蓄,增加个人投资均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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