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三)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1:25:23 字体: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

    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