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六)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2:03:01 字体: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

    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9]10l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l号)

    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人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

    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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