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四)

来源: 编辑: 2004/05/24 11:31:27 字体: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 (国税发[1999]10l号)

    17.出口煤炭退税

    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

    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