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来源: 编辑: 2003/08/01 09:49:38 字体: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国税部门的主要有:

  一、增值税方面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全市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

  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现有的上述两类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此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国税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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