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的涉税优惠政策
软件产业在我国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政府给予多项税收优惠,来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
一、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5)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另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如属国务院免税设备范围,则可能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需注意的是:
(1)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不清,则不予退税。
(3)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征增值税的界定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第55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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