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品的税收优惠
一、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二)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的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3、残疾人职业能力估计测试设备;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二、办理规程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进(出)口地海关可径凭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的证明文件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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