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从2002年1月1日起:(一)、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应纳税所得额。(三)、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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