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工厂的减免税优惠
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税。
按照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学校与学校联办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上述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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