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4:33:33 字体: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张先生的电话,称他是2005年从部队退役的士兵,他想知道,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税收上是否有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中分局。该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4年6月9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政策,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此政策还惠及到了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营业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缴营业税及其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缴比例减缴企业所得税,减缴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占总职工人数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缴2%的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贸企业,即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人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缴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人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缴2%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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