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房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6/06/09 13:56:19 字体: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旧城改造而搬迁的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

  目前,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地税局表示,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也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居住不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上市交易,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是: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增值额的大小,税率分别为30%、40%、50%、60%四档。

  地税局进一步明确,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以及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都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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