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使用煤矸石可免5年税

来源: 编辑: 2006/06/27 10:04:16 字体:

  为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日前我省地税局制定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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