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10家基金会捐赠税前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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