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经审核,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产品,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6.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7.对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8.对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9.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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