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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使用牌照税

来源: 编辑: 2006/03/28 00:00:00 字体:

  使用牌照税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车捐,1935年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位县级税收。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为划一推行使用牌照税,制定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十五条,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则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车、船、肩舆,除汽车类车辆照汽车管理规则纳捐外,一律向所在县市纳使用牌照税。

  通则规定,

  车类:

  人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三十六元;

  兽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七十二元。

  船类:

  人力船,每只税款全年不得超过八十元;

  机器船,每年每吨税款不得超过五元。

  肩舆:没乘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四元。

  兽力驼驮,没驼驮税款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八十元。以上税款分四季缴纳。

  通则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已在市县领有牌照的,经过或停留本市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以及纳海关船钞之轮船、专驶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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