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税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车捐,1935年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位县级税收。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为划一推行使用牌照税,制定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十五条,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则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车、船、肩舆,除汽车类车辆照汽车管理规则纳捐外,一律向所在县市纳使用牌照税。
通则规定,
车类:
人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三十六元;
兽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七十二元。
船类:
人力船,每只税款全年不得超过八十元;
机器船,每年每吨税款不得超过五元。
肩舆:没乘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四元。
兽力驼驮,没驼驮税款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八十元。以上税款分四季缴纳。
通则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已在市县领有牌照的,经过或停留本市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以及纳海关船钞之轮船、专驶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与免税。
上一篇:偷税、漏税、抗税、欠税之间的区别
下一篇: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