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时期的营业税
1928年,国民党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裁撤厘金。为弥补裁厘损失,议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决定由各省征收营业税。1931年6月,财政部制订了营业税法十三条,并予以公布。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各省自行办理。这就确定了营业税的基础。1942年,又将营业税划为直接税体系,属中央税。1946年,随着财政收支体系的变更,营业税又划为两部分,一般商业的营业税归地方征收征收。1947年公布特种营业税法,规定凡与普通营业税有别,或含有全国性而非一地税源者,课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一般商业则课以普通营业税,由地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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