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基地税
基地税是中华民国时期对土地上建筑与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三月(1943年3月),伪北平特别市公署公布了《北平特别市公署关于基地税征收规则》的公告,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基地税的征收范围,除土地耕植者外,凡供建筑与使用的,统称基地,均按规定征收基地税;征收机关财政局;税率按照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估,按基地价值每年征收15‰,每年分两起征收,每半年为一期,自住地及自用地的基地按八成征收;军政机关、国营机关、学校、会馆、寺庙、使馆、教会及其他公产善产的基地,经证实无收益的,免征基地税,有收益的应照章征收;对逾期缴纳者,每逾一期加处应纳税额3%的罚金,如滞纳至5年以上者,由财政局责令取保限期缴纳税罚各款,凡在滞纳期限内其基地转移,不缴清税罚各款的,不得注册税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七月(1945年7月),伪北平特别市政府公布修正基地税征收规则。规则规定:自八月一日起,对原按八成征收的自住自用的基地,一律改按十足征收。基地税税率按照现行土地房屋评价规则评估,基地价值每年征收5‰,如评价规则有变更时,应于次年度另行评定。基地税每年分两次征收,二月为第一期,八月为第二期,逾期不缴者,除照征应纳税额外,并依规定处罚,如逾期一个月者,处以应纳税额十分之一罚金;逾期两个月者,处以应纳税额十分之二罚金;逾期三个月者,处以应纳税额十分之五罚金;逾期三个月以上至一年者,处以应纳税额一倍罚金;逾期一年以上者,由财政局责令取保限期缴纳税罚各款,凡欠缴基地税者,不准注册转移或税契典押。
1942年2月,北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整顿税收布告中,基地税未予保留,基地税退出税收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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