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铺底转移税
铺底转移税是中华民国时期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对新业主依房屋价值征收的一种税。于中华民国十二年一月(1923年1月)开征,历时23年,到民国三十五年五月(1946年5月)因于法无据、且税收有限而废除。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年),监督京师税务公署公布《京师铺底转移税修正章程及铺底验照章程》,对京师城乡内外铺底商号在铺底转移时,新业主须于铺底契约成立1个月内,会同房东到左右翼税务公署铺底转移税处,呈验铺底字据并遵章报税。铺底转移税是按房屋的价值及2%的税率计算征收。铺底分为倒价铺底和建筑铺底两种。
新业主未按规定期限报税,除应纳定率税额外,还处以应纳税额的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三的罚金,逾期半年以上者,处以应纳税额2至3倍的处罚。对匿报倒底原价者,除补缴短纳的税额外,还处以以下罚款:匿报原价十分之一以上至十分之三的,处应纳税额2倍罚金;匿报原价十分之三至十分之四的,处应纳税额3倍罚金;匿报原价十分之四至十分之五的,处应纳税额4倍罚金;匿报原价十分之五的,处应纳税额5倍罚金,或由铺底转移税处依照报价收买,再另行拍卖。
新铺户申报铺底转移税时,还必须呈报税务公署铺底转移税处,呈请注册,并按等级缴纳注册费。铺底倒价在200元以下者,缴纳注册费国币2角;500元以下者,缴纳国币4角;1000元以下者,缴纳国币6角;由1000元起,铺底倒价每增1000元,即增纳注册费2角。
铺底税执照采用三联单式,一联税务公署存根,一联执照交付纳税人收执,一联汇呈财政部存查。
另外,验照章程规定,对中华民国十年八月三十一日(1921年8月31日)前,京师城乡内外旧有铺底商号的,应到左右翼税务公署铺底转移税处,遵章验领铺底执照,并按10个等级1元至10元缴纳执照费。铺底报价在一千元以下者,缴纳执照费1元;二千元以下者缴纳执照费2元;一万元者缴纳执照费10元。万元以上所缴纳的执照费均为10元,不再增加。验照商铺铺底倒价在1000元以下者,应缴纳注册费国币4角;从1001元起,每增加1000元应增纳注册费国币2角。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铺底转移税适用范围由京师城乡改为京师城区,铺底转移税匿报罚金由2至5倍改为1至4倍。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北平市政府布告全市,原征收的铺底转移税于法无据,且税收有限,迹尽苛扰,应予废除。至此,铺底转移税在中国税收史上销声匿迹了。
上一篇:不同国家对自保业务课税规则的确认
下一篇:中华民国时期的基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