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2600多年的变迁
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在中国延续了2600年之久,其间共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和变化:
第一次是由夏商周时期的劳役地租,改变为春秋战国时期以亩计征的实物地租;
第二次是由秦汉时期按土地产量分成的比例地租,改变为魏晋至唐前期按土地数量缴纳的定额地租;
第三次是由魏晋隋唐时期的租调制调整为唐中后期的“两税法”;
第四次是由唐后期的“两税法”改变为明代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
第五次是由明代的“一条鞭法”改变为清代的“摊丁入亩”,完成了赋役合并。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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